绿会提起: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在保定中院立案
在第32个世界无烟日(2019年5月31日)和第69个国际儿童节(2019年6月1日)到来之际,绿会诉永旺梦乐城(三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室内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正式立案受理,同时保定中院受理绿会证据保全申请,并于5月16日执行完毕(裁定书)。
本案是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也是首次在公益诉讼中同时体现环保和控烟诉求的案件。
此前绿会接到志愿者情况反映,并经过调查确认,被告永旺梦乐城(三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母婴室(儿童活动室、卫生间、洗手间)和吸烟室建在一起、将母婴室指示标识和吸烟室指示标识设置在一起,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据了解,被告在国内经营管理21家类似儿童主题商场(廊坊市1家、天津市4家、北京市2家、烟台市1家、青岛市1家、武汉市3家、苏州市3家、常熟市1家、南通市1家、杭州市1家、广州市2家、佛山市1等)。
中国每年有100万人因烟草相关疾病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室内吸烟将会导致室内空气污染指数(PM2.5)翻倍, PM2.5少则多达几百,多则甚至过千,使室内空气质量严重污染。二手烟危害甚巨:中国每天有近7亿人暴露二手烟中,每年有10万无辜的人死于二手烟烟害。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而全面禁烟,意味着既不能在公共场所吸烟,也不能在公共场所设置任何形式的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绿会积极参与控烟公益行动。
2017年11月,绿会派代表参加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第十八届全国控烟学术研讨会,并在会上当选为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
2018年7月16日,绿会派代表参加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你的权利,我的责任”无烟工作场所倡议发布会。在会上发言呼吁遵从无烟场所的倡议,把健康带给所有人。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涉案儿童主题商场属于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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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子舒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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